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1,訴,787,2013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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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87號
上 訴 人 吳良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秉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4,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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