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5號
原 告 黃憲渥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黃鴻儒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股權轉讓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一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