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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1號
上 訴 人 徐衛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榮鍾等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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