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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1號
上 訴 人 鄭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香等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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