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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陳丕昌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
被 告 張樹寅
張錫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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