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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7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古明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古明義分別於1、民國092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最高以新台幣90000元整為限。
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及於2、民國093年10月21 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台幣1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立有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台幣198619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示各筆貨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付命令,實感德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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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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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 息 截 止 日 │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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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86,338元 │自民國095年08月30日起 │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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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臺幣112,281元 │自民國095年12月21日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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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
│本金│ 本 金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違 約 金 截 止 日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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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臺幣112,281元 │自民國096年01月22日 │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 │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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