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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63號
債 權 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住台中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盧彥銘
住台中市○區○○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詹子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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