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0764,2013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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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764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住台南市○區○○路00號
代 理 人 蕭偉元 住彰化縣溪湖鎮○○里○○路0段000號
上列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顏希容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顏希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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