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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795號
債 權 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田中鎮○○路0號
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0號
送達代收人 黃建豪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0號
上列債權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長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林長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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