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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796號
債 權 人 鳳威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溪湖鎮○○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蔣金鳳 住彰化縣溪湖鎮○○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鳳威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連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鳳威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陳連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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