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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799號
債 權 人 賴蕭敏
上列債權人賴蕭敏因與債務人陳亮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
蕭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亮如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向管轄家事法庭查詢債務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該法院之回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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