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0818,2013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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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18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代 理 人 黃雅怡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債 務 人 陳冠宇 住彰化縣鹿港鎮○○里○○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徐靜芬 住彰化縣鹿港鎮○○里○○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陳冠宇等二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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