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18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代 理 人 黃雅怡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上列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冠宇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冠宇法定代理人陳錫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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