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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28號
債 權 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姿卉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債務人陳姿卉未成年,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陳錫彬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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