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57號
債 權 人 鑫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崧
上列債權人鑫佶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露栓即鐳泰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鑫佶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鐳泰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
二、請提出李露栓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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