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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60號
債 權 人 蕭啓章
上列債權人蕭啓章因與債務人賴春蘭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蕭啓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陳述「王敬舜」爲背書人,惟依債權人陳報之證物背書人爲「王加順」,請釋明債務人爲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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