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0898,2013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9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黃欣哲
債 務 人 黃東林

一、(1)債務人黃欣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債務人黃欣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聲請人若對於相對人黃欣哲之財產執行無結果,將依法由相對人黃東林支付上述請求金額及範圍,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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