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99號
債 權 人 張振輝
上列債權人張振輝因與債務人楊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振
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楊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