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1156,2013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56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昆熠
債 務 人 黃文察
債 務 人 廖本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利息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利息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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