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1158,2013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5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馥璿
債 務 人 蕭有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伍佰陸拾叁元及其中1、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前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

2、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前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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