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1187,2013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鍾佳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零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玖佰肆拾叁元及其中壹拾壹萬零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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