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23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王文良
債 務 人 楊慶梅
債 務 人 鐘振榮
一、債務人楊慶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貳仟玖佰玖拾伍元及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鐘振榮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楊慶梅於(1)民國96年10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10月02日,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逾期時為1.37%)加年息1.14%機動計算。
(2)債務人符合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貸款,於民國98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0元,用以償還前述(1)借款中之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8年8月12日,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逾期時為1.375%)加年息0.9%機動計算(前二年免息,第三年起借款人實際負擔利息為前述郵局利率加碼年息0.042%浮動計息);
嗣因債務人違反內政部安心成家規定,利率自債務人違反規定時,由債務人全額負擔,即改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逾期時為1.375%)加年息0.9%機動計算)並追繳已補貼之利息。
(3)自101年9月至102年5月違反內政部安心成家規定之應追繳補貼利息11,722元(依彰化縣政府函辦理)。
前述(1)(2)之借款邀同債務人鐘振榮為一般保證人,採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立有借據二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分別繳息至102年7月2日及102年6月12日,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232,995及1,818,719元及應追繳之利息11,722元,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分別給付自102年7月2日及10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又債務人鐘振榮君於聲請人對債務人執行未果後始得對其求償。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123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慶梅、鐘│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1 │
│ │123299│振榮 │7月02日起 │ │ │
│ │5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慶梅、鐘│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
│ │181871│振榮 │6月12日起 │ │ │
│ │9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慶梅、鐘│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3299│振榮 │8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楊慶梅、鐘│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1871│振榮 │7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