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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278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呂東政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呂東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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