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353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4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4
送達代收人 李家駿
住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4
上列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娟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無證物二(繳款明細乙份),請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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