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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38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鄭守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鄭守勝於民國92年7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 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 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 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 NT$300,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 $400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 NT$500,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 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至民國102年8月24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 本金55,069元及利息暨違約金82,817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138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守勝 │民國102年8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55069 │ │25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守勝 │民國102年8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55069 │ │25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NT$300,延滯│
│ │ │ │ │ │第二個月當月計│
│ │ │ │ │ │付逾期手續費NT│
│ │ │ │ │ │$400,延滯第三│
│ │ │ │ │ │個月(含)以上當│
│ │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NT$500,延滯│
│ │ │ │ │ │連續三個月以上│
│ │ │ │ │ │(含)者,其應付│
│ │ │ │ │ │之逾期手續費,│
│ │ │ │ │ │以三個月為上限│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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