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1392,2013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392號
債 權 人 營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
上列債權人營嘉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世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營嘉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世杰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求權基礎事實為何?(債權人所附證物發票人為世毅營造有限公司張世政)請釋明債務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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