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1477,2013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7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債 務 人 黃麗茹
債 務 人 陳衍翔
債 務 人 黃淑勤

一、債務人黃麗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黃麗茹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衍翔、黃淑勤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