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張俐雯
債 務 人 張妙芳
債 務 人 黃昱彰
一、債務人張妙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①伍拾壹萬陸仟叁佰捌拾捌元及②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貳仟玖佰陸拾叁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利率百分之O點一四一七給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利率百分之O點二八三四給付違約金,上列二項請求於對債務人張妙芳強制執行無效果後,由債務人黃昱彰負清償責任,張妙芳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由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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