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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81號
債 權 人 信安醫療社團法人信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敏
上列債權人信安醫療社團法人信安醫院因與債務人李光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信安醫療社團法人信安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光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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