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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9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竹塘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水成
代 理 人 林美人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因與債務人詹淵明即詹為成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詹為成之除戶謄本、詹淵明、洪好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系統繼承表及向家事法庭函查有無拋棄繼承之回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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