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1534,2013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陳彥希
債 務 人 蘇育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零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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