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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95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債 務 人 蔡金龍
債 務 人 葉晏如
一、債務人蔡金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萬零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晏如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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