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1708,2013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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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708號
債 權 人 林各聲
上列債權人林各聲聲請對債務人施順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施順泰之戶籍謄本乙份,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9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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