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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818號
債 權 人 李良泉
上列債權人李良泉因與債務人張金印即被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李良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及繼承系統表乙份,並請查明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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