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99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陳清松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即鄭永
鑽之遺產管理人
一、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鄭永鑽之所得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前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玖拾捌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違約金肆拾叁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