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1996,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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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996號
債 權 人 章政城
上列債權人章政城因與債務人陳健烽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章政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健烽、張有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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