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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56號
債 權 人 張聰裕
上列債權人張聰裕因與債務人粘錫隆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聰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AC0000000)為何年何月何日(應自退票日後起算)。
三、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
四、請提出債務人粘錫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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