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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58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列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程柏豪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以下同)24,508元整,及其中28,318元……」計息本金逾請求本金,金額是否有誤?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程柏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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