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2876,201311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 理 人 賴啟忠
債 務 人 吳姿容即連國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連建章即連國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連姵甄即連國雄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姿容

一、債務人連建章、連姵甄於繼承被繼承人連國雄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姿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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