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3181,2013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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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18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鹿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聰傑
債 務 人 林志輝律師即黃奇中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一、遺產管理人林志輝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奇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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