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325號
債 權 人 邱良模
債 務 人 黃武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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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133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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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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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年6月30日 │50,000元 │102年10月24日 │A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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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7年7月15日 │15,000元 │102年10月24日 │A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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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7年7月20日 │10,000元 │102年10月24日 │A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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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7年8月10日 │30,000元 │102年10月24日 │A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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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7年9月1日 │20,000元 │102年10月24日 │A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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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7年9月10日 │20,000元 │102年10月24日 │A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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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7年9月25日 │20,000元 │102年10月24日 │A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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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97年10月05日 │10,000元 │102年10月24日 │A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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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97年10月25日 │25,000元 │102年10月24日 │A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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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97年11月15日 │20,000元 │102年10月24日 │A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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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97年11月30日 │20,000元 │102年10月24日 │A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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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97年12月20日 │20,000元 │102年10月24日 │A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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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97年12月31日 │30,000元 │102年10月24日 │A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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