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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397號
債 權 人 黄天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議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而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施議盛發支付命令,核所提退票理由單內載系爭支票債務人為案外人傑祺實業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向債務人施議盛請求給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系爭支票正反面影本,以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本院依債權人原前所陳難認所稱債權存在,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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