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630號
債 權 人 晉美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秀素
債 務 人 衣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偉
債 務 人 王州世
一、債務人衣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零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就前項請求之範圍內,債務人王州世與衣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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