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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683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林瑞模
上列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因與債務人鍾原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鍾原輝之「監護人鍾岳翰」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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