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3683,2013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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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683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林瑞模
上列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聲請對債務人鍾原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民法第21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第510條、513條第1項可知。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鍾原輝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民國99年7月2日經法院宣告受案外人鍾岳翰監護,而該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設籍於臺北市萬華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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