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3762,201311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762號
債 權 人 黃詩皓
債 務 人 韓政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