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3791,201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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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791號
債 權 人 陳昭榕
上列債權人陳昭榕因與債務人阮氏芳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陳昭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並陳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阮氏芳草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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