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3840,201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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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84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柏樫
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昱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無證物二(電腦連線作業查詢單一份),請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昱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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