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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03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李華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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