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4041,201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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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04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埔心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巫健次
債 務 人 邱劉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十即百分之三點二五二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該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十即百分之三點二五二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按該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十即百分之三點二五二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該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十即百分之三點二五二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按該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十即百分之三點二五二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該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十即百分之三點二五二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按該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收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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